篇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探析物业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14-1-24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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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羿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 极大的改善。居民在关注房屋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配套设施的配 建,其权属及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物权法第 73 条规 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业主共有“,但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界定并不明确,对于同一 种类型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各地出台的政策也不一样,给商品房 预售许可及房屋登记工作带来困扰。鉴于此,特对我市住宅区公建配 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作一些调查与思考,供有关方面研究筹策。
一、我市公建配套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政策规定 我市涉及居住区公建配套管理的政策主要有:《无锡市政府印发 〈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0]298 号)、 《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 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7]196 号)、无锡市政 府关于印发调整<无锡市市区住宅部分配套设施标准>的通知(锡政 发[2004]9 号)、《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7 号)等,先后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及移 交管理等作了规定。
其中,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 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要求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 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 移交使用管理权。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 等用房,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移交;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移交;其他配套用房和设施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二)实际操作情况 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规划设计要点 中提出配套设施指标,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建配套的基本实施要 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居住区公建配套立项申 请,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对于公建配套建成移交后其权属界定问题,我市暂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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