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探析中国法律文化对在华韩商的影响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 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 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 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 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 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 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西周 法律制度 行为规范 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
(一)礼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 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 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 两个大的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 '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 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 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刑
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 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 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 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二、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 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 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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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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