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科技局、柳铁科委,区直委、办、厅、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我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我区科技成果及时、准确和完整统计,更好地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我厅根据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我区的科技成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更好 地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地(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区内先进以上的水平,其范围包括: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能产生明显社会经 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的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 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再创造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4、应用、推广国内先进科技成果过程中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 动植物新品种等。
(二)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 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开拓性的科学理论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为解决某一社会经济问题,具有创见性的且已被实际应用并已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具备以下资格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
(二)获得行业准入;
(三)获得新产品登记;
(四)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五)通过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六)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七)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以上资格一个月内申报登记。
第五条 有国家财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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