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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

时间:2023-08-27 12:32: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2010〕6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 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 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 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 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 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 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 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 号,以下简称市政府 193 号文)处理范围 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 193 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 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 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 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 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 产,不适用本意见。

  三、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登 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 消防等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四、特殊申请主体的确定 (一)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

  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区住房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政策性住房,由市、区住房

  主管部门申请;原镇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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