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人大代表培训班动员讲话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2002 年 6 月 3 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 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办 发[2000]23 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不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民 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 5 至 9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 1 人、副主 任 1 至 2 人,委员若干人。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 员。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全体有 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居民意见,也可 由社区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 任。
第五条 社区居民小组一般由 50 至 150 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 组可以选举 3 至 8 名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 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 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 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 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 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 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5 至 9 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 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 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 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 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 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 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 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退出选举委员会,由此产生的缺额以从原推选的 选举委员会候选人中以得票多的递补。
第十条 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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