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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处理办法4篇

时间:2023-08-22 15:08: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14 年 1 月 11 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 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 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 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 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 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 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 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 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 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 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 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 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 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 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 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 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 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 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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