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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篇

时间:2023-08-15 13:5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 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 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 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 人员,不得为外单位人员,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合同约定人员名单一致。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 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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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 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

  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

  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代行 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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